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總則,公司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國家出資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后的公司法明確,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以下為重點
即將出臺的新《公司法》主要十大亮點
一、完善了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代表公司對內對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約,代表公司參加仲裁、訴訟等,對內可享有公司部分業務執行權。具有控制地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存亡具有決定作用,為了激發公司活力及規范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擴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選任范圍及明確其經濟責任,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權利義務對等,其責任不僅是經濟責任,也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二、公司應成立職工代表大會等職工民主管理組織
為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為,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成立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形式并賦予其相應權力。即“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币虼,如果公司涉及職工重大權益時,必須聽取職工意見,否則,公司決議或制度可能無效。
三、擴大了“刺破公司面紗”的股東范圍
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互相獨立。如果股東濫用權利,嚴重損害公司其他相關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币虼,股東不能“損司肥私”,尤其是其他公司控制人。
四、注冊資本5年內須實繳,否則“失權”
為鼓勵創業,原來公司法對實繳資本年限無規定,實際中出現了很多“注水公司”,損害了利益相關人利益,降低了對注冊資本的信賴,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應當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因此,公司股東需重審查公司注冊資本,如果5年內不能實繳到位的,及時通過減資程序減少注冊資本,以防加重不必要的公司資本負擔和股東權利的喪失。
五、完善了股東的查賬權
股東的查賬權是股東知情權的前提,也是行使股東的必要程序,尤其對小股東來說,因為公司信息不對稱,其權利往往受到損害而救濟無門。新法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因此,建議公司及早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實現各股東查閱權;同時,如果股東本人無財務法律知識,可聘請專業人員一同查閱。
六、完善了公司債券相關規定
新法規定,一是根據《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注冊的規定;二是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三是將債券存根簿改為債券持有人名冊;四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
七、增加了簡易注銷公司程序
為凈化市場主體,充分利用市場資源。對市場主體實行有效進退管理,防止“僵死公司”出現,新法增加了簡易注銷程序,即“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應當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后,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因此,如公司符合注銷條件,建議及時注銷,防止不必要的連帶法律責任。
八、公司失信行為納入誠信記錄
誠信經營是立企之本。對一些不誠信的公司,規定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建議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誠信記錄作出規定,比如規定將公司的違法、違約等失信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并向社會公開。
九、對公司高管薪酬作出限制性規定等
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企業破產、高管發財”現象,但目前尚沒有針對民營企業高管薪酬的有關約束性規定。為助力國家共同富裕戰略實施,從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角度入手,建議酌情考慮將限制企業高管薪酬的內容納入公司法修訂草案。
十、完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增加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詐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會計法、資產評估法等的違法行為,規定按照會計法、資產評估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次公司法修訂其中一個最顯著的變化是恢復了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制,公司法第四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注冊資本實行實繳制度后,規定期限內將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到位會成為未來很多公司要解決的問題。未來可能會產生很多過橋資金的使用,而在過橋資金使用過程中,必然會導致資本實繳后再將資金抽回的操作。
資本金抽回除了面臨抽逃出資的法律風險,還會產生嚴重的稅務風險。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是:資本金抽回財務處理上必定將其作為資金拆借借出,資金拆借就會產生資金利息收入。雖然公司實際操作中該部分是無償的資金拆借,但根據稅法規定,公司對外的一些無償行為是需要視同銷售納稅的。視同銷售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稅〔2016〕36 號)附件 1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外的無償借款需要視同提供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至2027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因此,如果關聯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屬于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將“貨物、財產、勞務”無償對外提供的行為才被定義為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企業所得稅中的“勞務”與增值稅中的“勞務”并非同一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關聯企業一方將資金無償提供給另一方使用,由于關聯關系的存在,使得此項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合理方法對上述交易作特別納稅調整。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如果A公司與B公司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相同,對上述交易原則不作特別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勞務”收入,并不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屬于獨立于勞務收入外的單獨收入項目,因此企業對外無償拆借資金,并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視同銷售。同時,如果資金拆借的兩個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相同,稅務局也不會對此無償交易進行納稅調整。綜合以上分析,資本金抽回產生的稅務風險需要分以下四種情況來看:1、資本金抽回掛賬借給股東個人;2、資本金抽回掛賬借給其他自然人;3、資本金抽回掛賬借給集團內關聯企業;4、資本金抽回掛賬借給其他企業。相對來說,第一種情況稅務風險是最大的,第三種情況稅務風險是最小的。第一種情況的稅務風險主要有兩種:
1、需按市場公允價格視同銷售計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2、個人股東長時間借款不還,根據稅法規定將視為企業對個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個人所得稅。第三種情況稅務風險最小的原因是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均免征增值稅,也不是所有母子公司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均免征增值稅,而是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如何符合企業集團內單位的關系,一定要對照企業集團屬性認定和形式要求,以免產生涉稅風險。總結:資本金實行五年期限內實繳制后必定會引起大額注冊資本金的公司采取減資或過橋資金出資情形,在現在以數治稅的環境下,資本金抽回的資金拆借行為可能會成為稅務監管的重點對象。因此,公司在應對資本金實繳時最好咨詢專業財稅人士的意見,以更好的應對潛在的稅務風險。